毒品與犯罪的責任真的那麼重?

毒品與犯罪的責任真的那麼重?

黃慧君
興趣:唱歌、踏青、美食品嚐
專長:民法、刑法、寫作
毒品,一種深不可測的化學物品,說實話,筆者對毒品的了解是外行人,沒有吸食過,也不了解之中成分,但是因為知道持有它、吸食它、販賣它的後果,所以大部分的人民都是拒而遠之。
  每天看到新聞報導許多社會案件,當然常常也有吸食毒品家破人亡、販賣毒品被判重罪、甚至製造毒品…等。但
難道因為我誤交損友吸食了毒品,或是幫朋友拿取包裹,就有製造、運輸、販賣毒品的嫌疑?就要判我死刑、無期徒刑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?
與毒品有接觸就是無法原諒的重罪?
   檢調單位為了追緝毒品犯罪者,鍥而不捨的日夜監聽、追蹤、調查,我想這對於社會治安一定是非常好的事,對於保障人民更是功不可沒。但是實務案例卻發現,檢方只要抓到一個毒品吸食者,就開始將此罪犯灌上一堆莫須有的罪名。基本上台灣的法律規定,吸食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才有刑責問題,第三級、第四級是勒戒即可(請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)。我想台灣的法律會如此設計,一定是希望給吸食毒品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。再怎麼說吸食毒品並未殺人放火,所以給此類罪犯一些機會。但是卻發現,雖然法律如此訂定,檢調單位卻常常認為毒蟲有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的嫌疑,即使只是意圖販賣,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甚至最重要死刑;常常遇到當事人尋求幫助,都是明明只有吸食,卻被檢調單位起訴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。依毒品等級,而去起訴莫須有的徒刑,使得當事人徬徨無措,吸毒者常常遇到「警察每個身材高壯、檢察官又很兇,他們要我怎承認我就怎麼承認阿。」
   甚至還遇到警察釣魚辦案,「我們有通聯記錄喔!我建議你就承認你有賣或是有拿貨給別人,不要再裝蒜了,不要再浪費時間,你就承認,我幫你跟檢察官求情,罪行很輕啦!」也遇過「你就指證他就對了,你說他有賣貨給你就對了。你只要說,你就沒事情,你就可以回家了,快點指證他就對了。」這是一般常見警察在辦案的態度,甚至常常遇到吸食者說:「沒有錄音啊!我根本不知道要錄音,警察就一直恐嚇我啊!我就照警察說的說啊!」到最後,才驚覺,奇怪我被起訴的罪行,為什麼那麼重?奇怪…我原本是關係人、證人,為什麼變被告?

十字路口上徬徨無措,沒有方向,東問西問!
  經過疲累的偵查後,吸食者回到家中,才開始拿起電話,東問西問,問不出一個重點,問不出一個辦法……。
  通常遇到每個吸毒的當事人,都是事情已經到達很難挽救的地步,因為吸毒者已經沒有精準的判斷能力,什麼人講什麼就信!已經沒有主見了。諮詢律師,也許是吸食者最後一個辦法,但是也是最有效的辦法。一般律師會先了解上因下由,先了解到底犯罪程度到哪?再依據證據力與當事人陳述,幫當事人撰寫答辯狀,證明當事人的清白,就算有吸食,也並無販賣意圖。
  許多成功案例中,是與毒品有染的當事人,持有太多毒品,警方認為一定有販賣意圖,甚至已經在經營毒品販賣生意,以重罪呈報檢察官,甚至起訴。但是今天如果說我家裡有太多的柴米油鹽,那是不是我就是經營雜貨店,意圖販賣營利?所以檢調單位的思考方向,常常讓律師頭痛不已。且無罪推定原則(應為證據裁判主義)在刑事訴訟法154條第2項規定,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遵循嚴格證明法則,即受法定證據方法,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。
律師為何要幫犯罪者辯護?
  犯罪者活該,為什麼律師要幫他們辯護?其實每一天、每個人,都很有可能犯罪,如妨害名譽、車禍過失傷害、妨害自由等。那律師就是幫助這些無心犯罪、或是犯了較輕的罪刑,卻被以較重罪刑起訴或告訴,以至這些人無心工作、生活煩亂。律師的存在,無非是幫助這些群眾,洗清莫須有的罪刑,使司法天秤能夠維持平衡,不讓公權力濫權,致人民權利受損。就像總統需要人民監督,司法審判也是需要非公務員的律師來監督的。

犯罪者的確需要法律的制裁,但不是過度的制裁
  所謂犯罪,就是行為人已經觸犯法律有罪責的問題。但是法律有對每一種犯罪明文規定,也是因為犯罪有分輕、重、故意、過失,所以法律有各種罪刑,或罰金來處罰行為犯罪者,不是亂罰一通。如果證據確鑿,我想律師也不會以無罪來幫犯罪行為人辯護。基本上會以較輕其刑,或是非故意來辯護,希望幫當事人的罪責減輕。不要因為一時的迷惘,造成犯罪行為人一輩子都翻不了身。或是賠償許多自由、金錢,甚至連身邊家人、朋友、同事都覺得無法跟罪犯相處,所以才需要法官正義的審理,律師合理的答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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